2008年12月7日星期日

是什么让一群母亲变成了妓女(转网络)

    近日看新闻报道苏州警方与某报记者突建奇功,扫荡了某黑灯舞厅,现场抓获了一批Y 乱的嫖客和妓女。令记者啧啧称奇和大张笪挞的是:这些嫖客皆是些上了年纪的老汉,而妓女多是些中年妇女,嫖资10元即可为所欲为·····

  那些中年妇女,年纪大约与我们这些逐渐成为社会中坚的70年后者的母亲相仿吧?对于我们现今这个社会而言,她们相当于母亲一辈。经历过60年代的饥饿,经历过80年代勤扒苦做,经历过90年代的大规模下岗,身体能留存的性魅力想必已经荡然无几·····即便如此,她们幽灵般地出现在黑灯舞厅里,为了区区十元钱,奉献上自己疲乏、臃肿、衰老的身躯,接受生活的·····“再教育”。

  暗访并破获此案的记者字里行间充满了骄矜,俨然一副“扫黄打非之英雄”嘴脸,“正义的卫道士”,“侠义与道德的化身”,并严词痛斥了那些妓女的无耻:“只要10元钱,就任人蹂躏·····”

  英雄,且先放下你正义的剑,摸一摸你的良心——如果你有的话。

  这件事发生在苏州这样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尤其让人感到悲伤。苏州在中国至少算是数一数二的高收入地区,很多人月收入就超过了4000。而这些年苏州的高新技术园区迅速发展,令苏州一飞冲天,苏州一个市的财政收入,能压倒西南西北一个省的财政收入。

  然而在此上有天堂下有苏杭的富庶之地,一些女人却前仆后继地愿意以10元的代价,出卖自己的苍老肉体。

  英雄啊,假如她们还有其他的生存途径,如你等受过高等教育,出入高档的写字楼,使用着电脑,月入数千,会愿意以身体的代价,换取10元钱的报酬么?10元钱,10元钱够你买一盒纸巾么,擦你在高档餐厅里用完点心的油亮的嘴?你须得想一想,这样绝望的代价后面,这样饱受凌辱的肉体后面,有没有一个嗷嗷待哺孩子?有没有一个毫无希望的家庭?有没有一个千疮百孔的人生?她们有其他能力获取住房么?她们有其他能力获取食物么?她们有其他途径获得医疗么?在更老一些之后,她们有钱给自己养老么?她们有钱来埋葬自己么?

  无独有偶,在同一天里,沈阳的16岁的少女黄娟,因为饥饿在超市偷窃了一块面包,而被店主威胁告到学校,求饶不成绝望自杀。16岁的孩子会因为饿,偷吃,而店主会因为一个孩子偷窃一点食物,而决不宽恕·····一条年轻的、品学兼优的花季生命就此终结。

  是什么让一个热爱学习同时也自尊要强的少女伸出了偷窃的手?饥饿······

  可以坚信,在这孩子饿得放下脸面的那个瞬间,那个城市里,成百上千的宴会正在举行,成碗成碟的美味正在被倒进厨房的泔水桶。同样,也有成百上千的老妇女们,为了10元钱朝陌生的男人敞开怀抱。

  说吧,英雄,告诉我,是什么让一个聪慧的学子变成了饥饿的老鼠,是什么让一群母亲变成了下贱的妓女。这是一种什么样的罪孽?是她们罪孽深重?还是令她们沦落到这一步的环境更有罪?

  是的,她们有罪。偷窃,卖淫······这些都是无法见容于社会普遍道德水准的行为······

  多年前,美国也发生过类似的案例,一个母亲为了给自己的孩子准备食物,在超市里偷窃面包。法官判决如下:她有罪。同样,令一个母亲饥寒交迫,不得不靠偷窃来养活孩子的社会同样有罪,我们在座的诸位都有罪。判罚每人一美元,给那个偷窃的母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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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帖,初见于2008年的5,6月份

2008年12月6日星期六

迈出了一步

      道路或许风景美丽,或许崎岖艰辛,只要坚持,目标就会接近。

2008年12月2日星期二

E-mail搬家

        前几日把一些电子邮件搬家,这是他们的第二次搬家。搬家的过程中,我把他们一封封的看完,发现文字真是一个好东西,有些事件当初想不明白,也没想到去看这些文字,这次搬家的时候去看这些文字感觉知道了,明白了当初的许多。其中一封,我还清晰的记得它所记录的事件本身你,因为是直接回复了,所以也包含了当初自己的文字,发现当时的自己还是有一定的文笔,突然看到那些文字时候都有点怀疑是不是自己写的,如今变成了这样,不复当年。

2008年11月24日星期一

品味中药

      最近又感冒了,伴随着咳嗽。这么大从没吃过中药,因此这次想尝尝中药的滋味。
      在药店闻着熬中药汤的味道还不错,中医大夫望闻问切之后,说我肺热。然后开了10多味药,4个小时后取熬好的药汤。
       半个小时前,我喝下了一次的药汤。老爸说他年轻时第一次喝中药都吐了,让我捏着鼻子一气喝完。第一口,先品品味,虽没有在药店闻的味道好,但也没有传说中的那么难喝。之后分了5口喝完,漱口。
       总体来说:味道除了稍苦,还有一股我无法用言辞形容的其他味道。这个味道想对比苦更难喝。
       人生又体验了一回新事物。

2008年11月15日星期六

决定

       决定了,去做一件很重要,且影响深远的事,不知道是否会成功,不知道成功后的结局如何。但我决定去做。
                                                从心所欲不逾矩【free will】

2008年11月10日星期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8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8〕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8年9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一月三日  

    为了依法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2007年10月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对执行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第二条  对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

    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交先立案的执行法院处理。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四条  对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向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的财产交执行法院处理。

    第五条  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提出异议。

    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第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申请复议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七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书面材料,可以通过执行法院转交,也可以直接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

    执行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复议所需的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通知执行法院在五日内报送复议所需的案卷材料。

    第八条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复议申请,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第九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十条  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第十一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或者变更执行法院:

    (一)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二)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发现财产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三)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

    (四)其他有条件执行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

    第十二条  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的,应当向其发出督促执行令,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

    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本辖区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的,应当作出裁定,送达当事人并通知有关人民法院。

    第十三条  上一级人民法院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执行法院在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仍未执行完结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本辖区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期间,不应当计算执行中的公告期间、鉴定评估期间、管辖争议处理期间、执行争议协调期间、暂缓执行期间以及中止执行期间。

    第十五条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

    第十六条  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案外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解除对异议标的的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因案外人提供担保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有错误,致使该标的无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七条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并请求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主张的实体权利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

    第十八条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诉讼程序审理。经审理,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成立的,根据案外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相应的裁判。

    第二十条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案外人的诉讼请求确有理由或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执行的,可以裁定停止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案外人请求停止执行、请求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或者申请执行人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一条  申请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请求对执行标的许可执行的,应当以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请求的,应当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

    第二十二条  申请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对异议标的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

    第二十四条  申请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诉讼程序审理。经审理,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成立的,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相应的裁判。

    第二十五条  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第二十六条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依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将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予以提存。

    第二十七条  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二十八条  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二十九条  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条  执行员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可以同时或者自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日起三日内发送执行通知书。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报告财产令中应当写明报告财产的范围、报告财产的期间、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被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

    (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

    (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四)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

    被执行人在报告财产期间履行全部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报告程序。

    第三十三条  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后,其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补充报告。

    第三十四条  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请求查询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申请执行人对查询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应当保密。

    第三十五条  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执行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调查核实。

    第三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对被执行人限制出境的,应当由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必要时,执行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

    第三十七条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

    被执行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对其法定代理人限制出境。

    第三十八条  在限制出境期间,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债务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解除限制出境措施;被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或者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可以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第三十九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执行法院可以依职权或者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

    媒体公布的有关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媒体公布的,应当垫付有关费用。

    第四十条  本解释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2008年10月21日星期二

跟美女上床和次贷危机(ZT)

前两天看到一个故事——

有一天,一位其貌不扬的男士,带着一位十分艳丽的OL,来到Causeway Bay一家LV店。他为OL选了一价值6万5元的LV handbag。

付款时,男士掏出支票本,十分潇洒地签了一张支票。店员有些为难,因为这对夫妇是第一次来店购物。

男士看穿了店员的心思,十分冷静地对店员说: "我感觉到,您担心这是一张是空头支票,对吗?今天是周六,银行关门。我建议您把支票和handbag都留下。等到星期一支票兑现之后,再请你们把 handbag 送到这位小姐的府上。您看这样行不行?"

店员放了下心来,欣然地接受了这个建议,并且大方的承诺,递送handbag的费用由该店承担,他本人将会亲自把这件事情给办妥。

星期一,店员拿着支票去银行入账,支票果真是张空头支票!愤怒的店打电话给那位顾客,客户对他说: "这没有什么要紧啊!你和我都没有损失。上星期六的晚上我已经同那个女孩上床了!哦,多谢您的合作。"

这个故事揭示了次贷危机的本质。人们在对未来收益充满良好预期的时候,对于可能加大风险缺乏防范意识。美女认为周一六万多LV就到家了,自然也就放松了警惕,认为ONS的投资是值得的,对于投入产出的预期是建立在一个具有巨大不确定风险的情况下的。而对未来收益预期的包装则是这些投资机构最擅长的事情。(本文来源:网易财经 )

2008年10月17日星期五

电影看到麻木

      在家无聊,疯狂的看电影。现在出现了后遗症,没什么可看的了,几乎所有电影的手法都大同小异,只是情节不同。。。。。麻木了。

2008年9月27日星期六

With regard to today's life story

       若干年前的今天,我来到人世。
       若干年前的今天,我总要父母买一个蛋糕给我。
       若干年前的今天,我觉得自己长大了,认为这一天和其他的一天没有区别,不需要有人记得,不要庆祝。包括自己。
       去年的今天,我在遭受带状疱疹的折磨。
       今年的今天,我坐在电脑前打出以上内容,想起若干年前,预定要在这一年结婚。

2008年9月24日星期三

三种3G标准,就可促进行业竞争?

        在中国08年电信行业重组,移动TD试商用的几个月后,电信,联通也在为各自预定3G标准CDMA2000与WCDMA紧锣密鼓的招标,策划着。
        这次电信行业的重组是为了促进行业之间的竞争,打破其中任何一家电信运营商的垄断地位。除了重组之外,如今还在部分城市试验携号转网业务,方便用户在不同运营商之间选择。既然这次电信行业的大变革的目的是促进良性竞争,打破垄断。我对采用三种3G制式的疑问也由此而生。
        首先,我认为国家的目的是重组后的移动,联通,电信这三家运营商都能做强,而不是消灭现在的移动,让他成为重组前的电信,网通。
        其次,携号转网是为了避免现在的号码绑定用户,换个运营商还要换号码,增加用户成本。但我认为3G的三种制式对用户的捆绑比号码更为严重,因为三种制式的终端并不通用,如果需要转网将要更换一部新手机。对于一般消费者,估计只有等到更换手机的时候才会去考虑转网。
        最后,因为3种制式的起步时间与成熟度,产业链的不同。在终端的数量款式方面将会有一定差距。市场的演变结果将是用户选择看中的终端,然后终端选择运营商。诞生一个新的雪球效应。促成一个新垄断。
        三种制式就能促进行业竞争?我看未必。

2008年9月19日星期五

焦虑,很焦虑,非常焦虑

焦虑,很焦虑,非常焦虑!
焦虑,很焦虑,非常焦虑!

2008年9月11日星期四

犯晕了

        中午刷杯子时,洗了一半放在了电脑桌边。刚口渴,顺手拿起就喝。进嘴时,觉得有味道,回忆起之前刷过杯子,可能洗洁精没冲干净,少量残留。但就在之后的零点几秒又想起洗洁精根本就没倒掉,不过为时已晚,已经下肚一口。人活一世,总是会有许多想体验的和不想体验的。

2008年9月3日星期三

Google Chrome测试

今天是Google浏览器发布的第一天,用了半个小时(包括现在)。整体感觉不错。
优点:
1.保存了Google简约的风范,又不失美观。
2.开始以为标签在地址栏上面,会影响我的使用习惯,试用之后发现之前的担心并不存在。
3.浏览百度贴吧把贴吧上面的FLASH广告给屏蔽掉了,哈哈,虽然有点不正当竞争,但支持。
4.一般网页浏览,登录速度良好。
5.标签页方便浏览习惯即使错关标签后,也可找到。对于浏览隐私不想被看到可以清除。
6.支持流媒体,但也有问题,在缺点中提出。
缺点:
1.播放网络流媒体时如果开有其他窗口,窗口切换操作有时会出现卡浏览器或者卡流媒体的情况。
暂时的感受就这么多,意外的是没有出现崩溃,对网页代码的支持也很完美。这两点超出当时FF3.0的测试版不少。
P.S.发现一些小功能,有兴趣大家体验。

2008年8月31日星期日

又做梦了,加头疼

梦见了许多,父母,小华姐,新小区,新房子,驾校(梦中还看到驾校的名字,但现在忘记了)等公交,市场…小卖部,有人纹身,回新房子拿东西,因为小区太大不熟悉,怎么也找不到自己的家,小区里面跑了很久也没找到,还有一个老太太好像还问我是不是迷路了。
发现自己梦里的天空总是灰色的。
最奇特是自己在梦里做了一首诗,自我感觉不错,怕自己醒来忘记,梦里一直在重复的念着,但醒来后还是忘记了,只记得诗的第二行最后一个字是“者”。
估计最近一直着梦没休息好的缘故,今天头好疼。。。

2008年8月30日星期六

思维混乱

近两天状态不好,早上半睡半醒之间总在做梦,思维也混乱不堪。

2008年8月18日星期一

还是稍显稚嫩

剪头时,洗头发的妹妹问我还上学不,我说毕业了,她问“高中?”答曰“大学”她说“不像”吾问“你看我多大了?”答曰“21”我乐,曰“24”
从初中开始就发现自己的外观年龄貌似和实际年龄不符,但最近几年好多了,最多问上学了还是工作了,没想到今天又遇见。还是显得稚嫩啊~~~如果出门不刮胡子,胡子拉碴的兴许会好。
另剪发的时候旁边坐了一美女,偷瞄两眼,她妈妈就在后面,以免被揍。哈哈

2008年8月6日星期三

多年前的一份生日礼物

今天,没有原因的打开盒子,拿出多年前收到一件礼物。读完每一页的内容。想起许多。也突然明白了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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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开百度,投奔Google。